abty·(集团)科技公司教师企业经历工程实施与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教师专业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促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更好地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188号文件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三年发展规划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制定本实施与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施教师企业经历工程,是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是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现“联通岗位”,强化“双师共育”,落实工学结合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有利于教学改革、创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毕业生就业能力及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纳入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是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第四条实施教师企业经历工程,旨在打造一支具有敬业精神、专业水平较高、队伍比较稳定、数量上与质量上都能满足办学定位、教学要求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其具体目标是:到2010/2011学年末,专任专业教师中具有半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超过75%

二、实施范围与要求

第五条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学院在编在岗的专任专业(男教师在5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各系(院)要根据专业建设与教学任务情况,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专任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并明确下企业锻炼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专任专业教师三年内必须要有不少于半年到企业一线实践的经历。200911日以后新进的无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专业教师,原则上要到相关企业脱产锻炼一年,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为确保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目标的实现,各系(院)2008/2009学年专任专业教师中具有半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应达到35%2009/2010学年该比例应达到55%

第八条教师实践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杭州地区范围内选择,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或经学院认定的校企合作单位。

第九条各系(院)要充分发挥教师与实践企业间的桥梁作用,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不断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和毕业生实习基地;积极建立并开拓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项目,不断拓展职业教育服务社会功能。

第十条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要积极深入企业第一线,结合教学实际,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及实际应用情况,充分了解相应的业务流程、岗位素质、知识技能要求,积极参与项目实践与研发,努力提高自身的双师素质,并为学院专业建设及改革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专任专业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相关制度和安全规程,认真学习新的专业技术,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并及时填写《专业教师下企业周工作安排表》,认真记录工作日志。

三、主要任务和途径

第十二条教师企业经历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二)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质量监控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

(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新规范;

(四)根据企业人才需求,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关键能力与操作技能。

(五)带新项目、新技术、新课题下企业,参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开发研制与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教师可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企业经历:

(一)到相关企业一线进行顶岗作业、现场考察观摩。 

(二)到产学研基地参加产品研发或技术推广。

(三)到实训基地从事实践锻炼或实验实训指导工作。

(四)直接从事生产实践的其它方式。

四、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专任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的经历,作为评定专任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专任专业教师在下企业实践锻炼过程中获得的成果,纳入教师双师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专任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经历(三年内至少需有半年时间,从相关企业引进的教师进校五年内可免),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评审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专任专业教师脱产下企业也可利用寒暑假分开进行,两个暑假或一个暑假两个寒假可视同半年时间。

第十八条鼓励专任专业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下企业锻炼,三年内业余下企业总天数达到120天的,其经历和成果与脱产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专项资金(来源于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及市政府配套资金)支持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的实施,并按照系(院)当年教师企业经历工程实施计划核拨给各系(院)。

五、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专任专业教师脱产下企业锻炼期间,其档案工资与政府补贴等按在岗人员同等享受,校内津贴的发放办法由各系(院)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任专业教师业余下企业锻炼期间,其工资、津贴按各系(院)标准发放,另由系(院)根据锻炼期间的工作内容给予适当补贴,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六、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各系(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系(院)要按照学院三年发展规划,结合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的需要,制定《专任专业教师企业经历工程实施计划》。计划要明确教师企业经历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要求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四条各系(院)根据教师企业经历工程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地点及相关事宜(原则上到校企合作企业)。参加企业经历工程的教师须按要求填写《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申请表》,并制定《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目标任务书》(可由教师本人与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利用寒暑假或业余时间下企业锻炼的,由所在系(院)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教师经历工程目标任务书》内容与专业建设的相关性由教务处审定;脱产下企业锻炼的,经所在系(院)同意,报教务处、人事处审定(教务处负责检查《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目标任务书》内容及与专业建设的相关性;人事处负责形式审查,并负责建档立案)。

第二十五条教师下企业锻炼如承担企业科研项目,需到科研处签订相关协议备案;如承担社会服务项目,需到产学处签订相关协议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系(院)要根据计划认真负责地做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下企业锻炼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企业经历效果。教师本人也应主动向系(院)、学院汇报自己的实践锻炼情况。

第二十七条教师企业经历工程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系(院)要建立教师企业经历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企业实践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二十九条专任专业教师在脱产下企业锻炼实践期间,其人事管理关系不变,仍由各系(院)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教师下企业锻炼结束后,应及时回学院报到,一月内向系(院)提供下企业锻炼情况的总结、完成课题的报告或论文等,并填写《教师企业经历工程总结鉴定表》;系(院)负责对教师进行考核,填写鉴定意见,并向企业获取《“教师下企业锻炼”鉴定评价表》。

第三十一条教师脱产下企业锻炼回学院后,各系(院)可推荐一定数量的教师在系(院)以上范围内举行成果汇报会,汇报其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由系(院)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人事处负责将考核结果计入教师本人的双师档案。

七、考核

第三十三条系(院)成立督查考核工作小组,每月至少下企业考核一次,对下企业教师实践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作好相关书面检查记录,交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院院长办公室(督导)不定期对下企业锻炼教师进行检查,如抽查发现在工作日期间有缺岗情况,教师本人须向学院提供书面解释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督查考核过程中,若发现下企业锻炼教师一次无故缺岗,扣除一个月校内津贴,且综合评价等级在良好及以下;两次缺岗,扣除两个月校内津贴,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综合评价等级在合格及以下;三次缺岗,扣除全部校内津贴,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院人事处每学年根据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和各系(院)制定的《教师企业经历工程实施计划》,对各系(院)教师企业经历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较好成果的系(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9115